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評 價
第三章 審 查
第四章 跟蹤評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科學性,從源頭上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規劃實施后跟蹤評價以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評價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督導檢查、跟蹤評價和信息共享制度,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綜合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編制規劃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條【審批原則】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全面、公正公開、公眾參與、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公眾參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工作機制,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多種方式參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活動。
第七條【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編制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所稱的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下列專項規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編制區域開發規劃時,應當在編制過程中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
?。ㄒ唬┕I各行業規劃;
?。ǘ┏鞘薪ㄔO專項規劃;
?。ㄈ┓N植業發展規劃、漁業發展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
(四)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規劃、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流域水電規劃;
?。ㄎ澹┝饔颍▍^域)水資源開發利用(防洪、治澇、水庫建設、灌溉、供水、水電等)綜合規劃及各專業規劃,河口整治、跨流域調水、采砂規劃等專項規劃;
?。┚C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內河航道建設規劃、主要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總體規劃、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公路網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際鐵路網建設規劃、集裝箱中心站布點規劃、地方鐵路建設規劃、機場建設規劃;
(七)旅游區發展總體規劃;
?。ò耍┑V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海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ň牛┢渌枰幹骗h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
第九條【產業園區的環境影響評價】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稱的產業園區,是指經批準設立的新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
第十條【規劃編制】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前期階段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所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與規劃方案同步編制、同步論證、同步審定。
規劃編制機關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分析預測評估】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現狀調查和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的基礎上,明確環境承載能力、資源利用水平、生態保護目標,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要求。
第十二條【對策措施】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有生態環境問題解決方案,規劃區域整體性污染治理、生態修復與建設、生態補償等環境保護方案,以及與周邊區域開展聯防聯控等預防和減緩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
?。ǘ┮巹潊^域資源能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環境質量改善等目標、指標性管控要求;
?。ㄈ目臻g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以清單方式列出產業園區或者其他區域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第十三條【環評聯動】 規劃方案中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應當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內容和基本要求,并依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結論提出建設項目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
對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選址選線、規模分析內容和資源、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數據等可以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征求意見】 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第十五條【部門會商】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涉及相鄰區域或者規劃實施可能產生跨區域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與受影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意見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出處理。
第十六條【重新編制或補充環評】 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報送審批】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征求審批規劃的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審批規劃的有關部門的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或者未按照本條規定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審批。
第十八條【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有關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在審批前,規劃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
?。ㄒ唬┦∪嗣裾捌溆嘘P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ㄈ┮婪ㄓ蓢鴦赵汉陀嘘P部委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區域開發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區域開發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未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未按照本條規定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審批。
第十九條【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勘察。審查小組審查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開展技術評估,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導則、技術規范要求;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不符合要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補正。
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相關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二十條 【審查小組】 參加審查小組的專家不少于五名,且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審查小組成員。環境影響評價專家庫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
第二十一條【審查意見】 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意見須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二條【通過審查】 審查小組認為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符合或基本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出具予以通過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重新審查】 審查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ǘ┰u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ㄈΣ涣辑h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ㄋ模╊A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六)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ㄆ撸﹥热荽嬖谄渌卮笕毕莼蛘哌z漏的。
第二十四條【不予通過審查】 審查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做出科學判斷的;
?。ǘ┮巹潓嵤┛赡茉斐芍卮蟛涣辑h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報告書修改】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根據審查小組的意見對規劃和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完善,并將修改后的規劃草案文本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修改情況、規劃優化調整建議采納及不采納說明等資料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第二十六條 【意見采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在審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落實對策與措施】 規劃審批通過后,規劃實施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對策與措施,發現規劃實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或者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監測計劃】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監測計劃,編制年度監測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跟蹤評價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ㄒ唬┮巹潓嵤┻^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
?。ǘ┮巹澮褜嵤┪迥昊蛘呔嗌洗胃櫾u價滿五年的;
?。ㄈ┮巹潓徟鷻C關認為需要進行跟蹤評價的。
第三十條【跟蹤評價計劃】 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一并編制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計劃。
跟蹤評價計劃應包括工作目的、監測方案、調查方法、評價重點、執行單位、實施安排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跟蹤評價內容】 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ㄒ唬┮巹澰趯嵤┻^程中采取的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ǘσ巹澮褜嵤┎糠衷斐傻纳鷳B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ㄈξ磳嵤┩戤叺囊巹澓罄m實施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三十二條【跟蹤評價結果報送】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將跟蹤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組織論證】 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三十四條【規劃編制機關責任】 規劃編制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M織環境影響評價;
(二)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
第三十五條【規劃審批機關責任】 規劃審批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編寫而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ǘσ婪☉敻剿投锤剿铜h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或者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第三十六條【審查小組及其召集部門責任】 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責任】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未按要求編制年度監測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技術機構責任】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的,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其違法行為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參加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的專家因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三年之內不得參與環境影響評價論證、技術評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考核問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將省直有關部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工作目標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法律適用銜接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山東正邦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是由國家住建部備案的二級房地產評估機構,國家自然資源部備案的土地評估機構、省財政廳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丙級不動產及工程測繪機構,省高級人民法院入冊的不動產評估、測繪機構,公司注冊資本伍佰萬元,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執業會員單位,省房地產業協會會員單位,省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會員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房產管理中心專家組成員單位。企業信用評價AAA級信用企業、通過了ISO9001國際質量管理體系等三體系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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